因公司扣押其 15 日工资,罗某聪报复删除 4.7G 数据:被判 1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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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云头条

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罗某聪在深圳市宣某互联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平台数据编写和维护。
罗某聪于2019年4月5日从公司离职,因公司之前扣押其15天的工资对公司不满。
2019年4月8日,罗某聪为了报复公司,在其家中用笔记本电脑编写了一个脚本,利用其在公司工作时得到的公司阿里云账号密码,将公司存放于阿里云服务器的后台数据进行删除,共删除图片1300张(约4.7G被人进入后清空),造成合作方深圳市精英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的选手图片无法显示,无法进行有效点击,共计造成深圳市宣某互联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约人民币40万元。

罗某聪,男,1993年1月21日出生,高中文化,原系深圳市智学帮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抓获,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

案发后,深圳市宣某互联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市精英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赔付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
另查明,罗某聪的家属已于2019年6月27日代为向被害单位深圳市宣某互联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赔偿人民币3万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法院裁决
法院认为,罗某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的数据进行删除,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应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经查,依据在案银行转款记录及《案件说明》显示,案发后被害单位通过转账向深圳精英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结合其他在案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罗某聪实施了将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的数据进行删除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构成,应以本罪定罪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无罪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同时依据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周某胜的陈述,被害单位在恢复、收集被删除的图片上并未支出必要费用,且除赔偿涉案3万元款项外,未因本案再向合作方实际进行过赔偿。故依据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被害单位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存在上述3万以外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依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约40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金额不予认定。
被告人归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表示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代其向被害单位退赔人民币3万元并取得对方的谅解,本院在量刑时亦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聪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0日起至2020年10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苹果笔记本电脑(13英寸、深空灰色)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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