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开放麒麟”,我国首个桌面操作系统开发者平台发布;国家网信办就《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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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开放麒麟”,我国首个桌面操作系统开发者平台发布;国家网信办就《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开放麒麟”,我国首个桌面操作系统

开发者平台发布

据央视新闻30日消息,近日,我国首个桌面操作系统开发者平台“开放麒麟”正式发布。该平台由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等单位联合成立,将打造具有自主创新技术的开源桌面操作系统。操作系统被称做是计算机的灵魂。如果说操作系统是树上的果实,那么给它提供养分的树根就是开发者平台。
近年来,我国的国产操作系统逐渐普及,但在一些核心技术上尚待突破,“开放麒麟”开发者平台将通过开放操作系统源代码的方式,让更多的开发者共同参与国产开源操作系统的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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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央视新闻

我国的桌面操作系统起步较晚,大部分计算机用户使用的都是国外进口的操作系统,国家的信息安全存在一定的隐患。“开放麒麟”的出现,将进一步推动国产操作系统的创新发展。再联想到之前【安全圈】俄罗斯境内无法正常下载 Win11/10 系统,微软暂未回应事件,拥有我们自己的桌面系统也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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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视新

当前,“缺芯少魂(“芯”是指芯片,“魂”是指操作系统)”仍是我国亟待解决的技术难题。那么,做一个国产操作系统的难点在哪里呢?对此,民生证券指出,对国产软硬件的推广来说,一次性地投入资金购买并非难事,建立国产软硬件的应用生态才是能否持续成长的关键。

“打造生态的难点在于,怎么样让更多相关的伙伴共同去做一个事情,这块大家要有共同的目标,同时,和本身商业上以及从他们的产品方向上有一致性,并激发相关开发者的兴趣,保证大家的意愿和投入。”OpenCloudOS社区TOC(技术监督委员会)主席、腾讯云副总裁郭振宇日前在线上对包括《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内的媒体说道。

就市场格局而言,国内桌面操作系统方面,Windows、macOS处于绝对主导地位,虽然近5年在国内市占率逐步下滑,不过仍占据超过90%市场份额,而国产操作系统在Linux分类,占比不足5%,市占率有待提升。

现阶段,我国市场上的国产操作系统达10种以上,其中主流的包括UOS(统信软件)、麒麟OS、普华软件、中兴新支点、凝思、中科方德、华为欧拉OpenEuler等,但它们大多是以Linux为基础的二次开发。

操作系统按应用领域可以划分为四种:桌面操作系统、服务器操作系统、移动操作系统和其他操作系统(云、嵌入式、物联网操作系统等)。

如今大家对Windows、安卓、iOS等操作系统都习以为常,但实际上开发一个操作系统的工作量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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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谭玉涵 摄(资料图)

举例来说,Windows XP有代码4000万行,Windows 7有代码5000万行,3.6版本的Linux内核代码就有1590万行,而Linux的发行版Debian系统代码行数达6500万行,而且这些代码还都是经过软件厂商反复精简的结果。如果对几千万代码行数的工作量没有概念,可以参照一个案例:“WPS代码大约在百万行这个级别,而雷军执掌的金山软件重写WPS用了3年时间。”

庞大的工作量和漫长的开发周期导致操作系统研发成本高昂。以操作系统Windows为例,自1985年推出Windows1.0以来,Windows系统已经经历了三十多年的变革。从最初运行在DOS下的Windows3.0,到后来风靡全球的WindowsXP、Windows7、Windows8等历代演进迭代、才于2021年推出Windows11。

在资金投入上,微软开发Vista所花费的研发费用超过了200亿美元,而Linux仅内核,如果根据人员投入的规模,据测算也耗资数十亿美元。这种规模的资金和人力是国内操作系统厂商目前难以企及的。相比之下,国内做操作系统的公司的开发人员,大一些的有几百人,小的甚至不足百人。

另外,操作系统的成功同样离不开硬件,尤其是芯片的支持。早在IBM于1981年推出业界第一台个人电脑前,微软和英特尔就开始了合作。两家公司强强联合,软硬件之间良好的协同发展使得WinTel联盟迅速崛起,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逐步占据市场主导地位。

民生证券表示:“基础软硬件产业链非常庞大,除本身参与的厂商外,运维和服务人员、二次开发、开源社区、基于生态的软件应用都是实现国产软件自立的重要参与方。”

虽然很难,但好消息是,目前国产操作系统在几个细分赛道或者客户群方面已经有所突破。

此外,手机操作系统方面,主要分为安卓和iOS系统,壁垒较高。不过,在服务器操作系统领域,我国已有厂商取得初步成效。

国家网信办就《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

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规范个人信息出境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促进个人信息跨境安全、自由流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我办起草了《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hujuju@cac.gov.cn。3.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5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数据管理局,邮编:100048,并在信封上注明“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规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29日。
附件: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规定(征求意见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2年6月30日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信息出境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促进个人信息跨境安全、自由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与境外接收方订立合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签订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以下简称“标准合同”)。个人信息处理者与境外接收方签订与个人信息出境活动相关的其他合同,不得与标准合同相冲突。第三条 依据标准合同开展个人信息出境活动,应坚持自主缔约与备案管理相结合,防范个人信息出境安全风险,保障个人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第四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通过签订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一)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二)处理个人信息不满100万人的;(三)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未达到10万人个人信息的;(四)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未达到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第五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前,应当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重点评估以下内容:(一)个人信息处理者和境外接收方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范围、方式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二)出境个人信息的数量、范围、类型、敏感程度,个人信息出境可能对个人信息权益带来的风险;(三)境外接收方承诺承担的责任义务,以及履行责任义务的管理和技术措施、能力等能否保障出境个人信息的安全;(四)个人信息出境后泄露、损毁、篡改、滥用等的风险,个人维护个人信息权益的渠道是否通畅等;(五)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法规对标准合同履行的影响;(六)其他可能影响个人信息出境安全的事项。第六条 标准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个人信息处理者和境外接收方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二)个人信息出境的目的、范围、类型、敏感程度、数量、方式、保存期限、存储地点等;(三)个人信息处理者和境外接收方保护个人信息的责任与义务,以及为防范个人信息出境可能带来安全风险所采取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等;(四)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法规对遵守本合同条款的影响;(五)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以及保障个人信息主体权利的途径和方式;(六)救济、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第七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标准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标准合同;(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个人信息处理者对所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标准合同生效后个人信息处理者即可开展个人信息出境活动。第八条 在标准合同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重新签订标准合同并备案:(一)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目的、范围、类型、敏感程度、数量、方式、保存期限、存储地点和境外接收方处理个人信息的用途、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延长个人信息境外保存期限的;(二)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法规发生变化等可能影响个人信息权益的;(三)可能影响个人信息权益的其他情况。第九条 参与标准合同备案的机构和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非法使用。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规定的,有权向省级以上网信部门投诉、举报。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发现通过签订标准合同的个人信息出境活动在实际处理过程中不再符合个人信息出境安全管理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个人信息处理者终止个人信息出境活动。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立即终止个人信息出境活动。第十二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按照本规定与境外接收方签订标准合同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网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损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责令停止个人信息出境活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备案程序或者提交虚假材料进行备案的;(二)未履行标准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的;(三)出现影响个人信息权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___年___月___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 :安全圈、中国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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